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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交通肇事案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范世昌)(公开版)_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5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陕西省志丹县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志丹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2日被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13日被靖边县公安局执行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的驾驶证情况:有证,持B2证。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8时38分许,被不起诉人范某某驾驶陕J****7号陕汽牌重型普通货车,行至靖边县周河镇东坪村江寺小组一路段倒车时,由于观察不周、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将行人任某某碰撞,造成任某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靖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范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任某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经靖边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任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闭多脏器损伤而死亡。

本院认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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