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范某某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_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瓮检公诉刑申复决〔2020〕Z1号

申诉人范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227251949********,汉族,半文盲,务农,现住贵州省瓮安县**镇**村**组。系原案被不起诉人

申诉人范某某因诈骗罪一案,不服瓮安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瓮检公诉刑不诉(2020)36号不起诉决定,以申诉人不服瓮安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4月2日对其宣布的瓮检公诉刑不诉(2020)36号不起诉决定,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申请撤销或变更原不起诉决定,重新做出无罪不起诉决定,并对侵犯其人身自由进行刑事赔偿。

本院复查查明:

2017年3月28日,人民网贵州频道和多彩贵州网贵州频道公开报道了《瓮开高速计划年内开建—全长约48公里,工期42个月》,该报道对瓮开高速公路的路线长度、建设工期、走向布线、互通立交点、与其他高速公路的连接点、经过地等进行了公开;2017年5月以来,贵州省江口至都格高速公路瓮安至开阳段建设项目在瓮安县**镇开展初步设计地质勘察工作。

2017年10月,申诉人范某某得知瓮安至开阳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即将开工的信息后,便自行购买苗木,在瓮开高速公路项目地质勘查打桩的瓮安县**镇**村**组**坳、**山、**岭线路沿线自己土地内栽种紫薇树1080株;按政府征收时赔偿标准约定分成比例的方式,租用村民刘某某和汪某某2户位于该组**坳、**山处的土地栽种紫薇树120株,共计栽种紫薇树1200株。

根据瓮安县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队的抽样调查测算,申诉人范某某栽种的1200株紫薇树,胸径规格全部介于5.1-10.0厘米,根据瓮安至开阳高速公路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明确零星林木补偿指导标准:紫荆、紫薇,胸径3.1-5.0厘米为660元/株,胸径5.1-10.0厘米为3300元/株。按照该补偿标准核算,申诉人范某某栽种的1200株紫薇树可获得苗木补偿款396万元。

本院复查认为,该案是否构成诈骗罪,主要是看申诉人在明知即将修建高速公路,并在拟修建高速公路地勘范围内栽种经济价值较高的林木,意图在国家征收时获取巨额赔偿的行为是否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征收是指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以行政权取得集体、个人财产所有权并给予适当补偿的行政行为,征收时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其中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等费用。征收只有为了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进行征收,征收补偿是为了解决失地农民生活条件和居住条件而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的一定补偿。本案中拟修建的瓮开高速公路是《贵州高速公路网(加密规划)》都格高速的重要组成路段,是国家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建设的重大工程项目,因此,可以依法征收但应当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进行补偿。从原案证据看,人民网--多彩贵州频道和多彩贵州网贵州频道于2017年3月28日公开报道了《瓮开高速计划年内开建—全长约48公里,工期42个月》,该报道对瓮开高速公路走向布线、互通立交地点、经过地等均进行了明确。因此,只要是生活在这里或者熟悉当地地形、地名的人,通过该公开报道,都能够准确判断该高速公路的走向布线,其次,原案证据中,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第三分院开展瓮开高速公路瓮安段外业勘察设计时间是2017年5月开始,因此,对该路段的走向通过地勘、下钻再一步进行了明确。本案申诉人范某某在知道该高速公路的走向和地勘情况后,于2017年10月份左右选择在地勘范围内的自己的土地和租用他人土地栽种苗木,其目的就是为了在国家征用该土地时获取高额赔偿。此行为就是虚构在此范围内已经栽种了经济价值较高的经济苗木,其目的就是为了在瓮开高速土地征收时得到巨额补偿。因此,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构成要件,但是未实际取得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在案发后,瓮安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瓮开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及项目部等单位和部分人大代表、村民对申诉人范某某等人抢栽抢种苗木在瓮开高速规划带内,意图骗取国家高额赔偿款,但在项目建设时已经全部进行撤除,没有获得补偿,没有给项目建设造成损失,希望司法机关从宽、从轻处理。因此,复查认为该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原处理决定适当。

本院决定:维持原不起诉决定。

2020年10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