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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范新玉)(公开版)_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25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高台县巷**镇**村**号,现住成武县**楼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21时40分许,犯罪嫌疑人范某某酒后驾驶苏******“长安”牌越野车沿张楼乡村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张楼038县道处,被执勤民警查获,后被带至成武县交警大队办案区抽取血样。经鉴定,犯罪嫌疑人范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为105.6mg/1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等;4.视听资料:查获视频。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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