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21974********,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辛集镇**村**组**号。2017年2月23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2016年6月15日,因提供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贰仟元,因容留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叁仟元,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贰仟元,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七千元;2017年2月15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4月15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贰仟元。2020年3月20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冬天的一天,被告人范某某在其位于辛集镇**村的家中容留韩某某、李某某、盛某等人吸食冰毒。
2016年冬天的一天,被告人范某某在其位于辛集镇**村的家中容留张某某(未成年人)吸食冰毒。
2017年4月11日,被告人范某某在其位于辛集镇**村的家中容留徐某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容留多人、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浩博、刘兰奇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5266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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