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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万盛区,居民身份证号码50011019**********,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盛区万东镇****,现住贵州省贵阳市南阳区****。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0年4月17日被南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罗某某(另案处理)得知可以办理银行卡出售赚钱,于是联系了被告人范某某卖卡,范某某带罗某某在武汉开了手机卡并分别在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和工商银行办理了银行卡及银行卡绑定的U盾用于手机银行转账。后范某某带罗某某回到重庆市巴南区一家叫1413的酒店,并把罗某某开的手机卡、银行卡、U盾等交给陈某某(另案处理),范某某从中获利500元。之后,罗某某就在1413酒店内等待陈某某等人将其银行卡用出。经查明,罗某某办理出售的三张银行卡涉及诈骗罪均已被立案。吴某某被诈骗案中,2019年11月26日被害人吴某某被骗145150元,该145150元转入罗某某的工商银行62155932020****9800账号,后其中145105元分多次转入罗某某的建设银行62366828700****8114账号;尤某某被诈骗案中,2019年11月20日被害人尤某某被骗50000元,该50000元转入罗某某农业银行62284800598****8872账号;赵某某被诈骗案中,2019年11月26日被害人赵某某被骗48000元,其中18000元被转入罗某某建设银行62366828700****8114账号。

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范某某主动到南城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材料、归案情况说明、立案决定书、资金流程图、银行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吴某某、尤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范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胜亮

检察官助理:黎雯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范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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