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5日22时许,因琐事被不起诉人范某某伙同许某某在廊坊市安次区银河南路**饭店门前殴打被害人刘某某头面部。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悔罪认罪、获得被害人谅解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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