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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故意伤害案不起诉决定书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02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廊坊市安次区**小区2020年1月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0日因本案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5日22时许,因琐事被不起诉人范某某伙同许某某在廊坊市安次区银河南路**饭店门前殴打被害人刘某某头面部。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悔罪认罪、获得被害人谅解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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