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汉族,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2331964********,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乡**村**组,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15时许,被告人范某某饮酒后因琐事到会泽县火红乡桥边村委会刘某某家中找到被害人刘某某理论并发生吵打,二人厮打期间,范某某多次将刘某某摔倒在地,并有用腿部顶住刘某某腹部等行为,造成刘某某先兆性流产。经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本次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书;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及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玮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羁押于会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份。
3.量刑建议书、证据目录。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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