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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等三人妨害公务案_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18〕97号

被告人范某某,女,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21196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村**屯**号,现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7年2月12日刑事拘留,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决定对其不批准逮捕,当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潘某甲,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131991********,汉族,高中文化,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厂工人,户籍所在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村**屯**号,现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7年2月12日刑事拘留,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决定对其不批准逮捕,当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潘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131982********,汉族,初中文化,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昌**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村**屯**号,现住大连市金州区**园**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7年2月12日刑事拘留,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决定对其不批准逮捕,当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潘某甲、潘某乙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11日17时许,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得胜派出所副所长杨某某带领民警徐某某、丛某某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得胜街道玉皇顶公墓执行元宵节警卫期间,被告人范某某、潘某甲、潘某乙三人不听从执勤民警劝阻、强行冲卡、拒不接受安检。期间,潘某乙用拳头打了民警左肩一拳;范某某用手多次击打民警;潘某甲持上坟所用的“小灯”砸击民警头部并用手拍打执勤民警头面部,致三名民警不同程度受伤。三被告人被民警当场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记录、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谅解书、诊疗记录;

2. 证人郭某某、杨某某、李某某、薛某某、唐某某、潘某丙、戚某某、林某某、刘某某证言;

3.三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潘某甲、潘某乙三人使用暴力袭击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民廷
检  察  员:  吴  海

2018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范某某、潘某甲联系方式:1599859****、潘某乙联系方式:13998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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