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浦检公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107031998********,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职业学院。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2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4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浦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案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浦江县公安局于2019年8月12日再次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
浦江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4月21日,张某某、范某某在明知BINGBIAN(身份不清,侦查中)从事诈骗活动的情况下,仍然提供微信收款码、银行卡账号给BINGBIAN进行转账并从中收取好处,其从被害人陈某某处骗得人民币500元,从被害人周某某处骗得人民币11312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浦江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本案扣押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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