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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等二人非法经营案_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19〕949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1811986********,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址及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街**号**单元。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关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号码2104221985********,满族,大专文化,系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友谊商城售货员,住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号(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街**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关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被告人范某某在“日货代购群”中推送销售万宝路品牌IQOS电子加热不燃烧香烟的消息。同在该群的被告人关某某与范某某互加好友后多次从范某某处购买烟弹后加价卖出。截至2018年3月,被告人关某某、范某某在没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倒卖电子烟,累计销售金额均为88760元,范某某、关某某从中获利约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户籍证明、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账本、银行交易流水、烟草专卖局证据;

2.证人刘某某、鲍某某、李某某证言;

3.被告人关某某、范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关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迪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范某某1835917****、关某某 1761501****;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

3.侦查卷宗一册、光盘一张等材料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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