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公刑诉〔2019〕79号
被告人范某镜,男,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128195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福建省松溪县**乡**村**巷**号,现住福建省松溪县**街道**巷**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2019年2月15日经松溪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镜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被告人范某镜与妻子吴某某(另案处理)开始在松溪县**街道**路**街交叉路口摆摊生产、销售油条,批发、零售给他人食用。
2018年12月5日,松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执法人员对被告人范某镜生产、销售油条摊点,位于松溪县**街道**巷**号原料存放点进行检查,查获一袋已开封的食品添加剂硫酸铝铵(明矾),对制作好的油条抽样送检。经南平市食品药品检测检验中心的检验,送检的油条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南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检验报告,结合专家评估意见,认定被告人范某镜生产、销售的油条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案发后,被告人范某镜于2019年2月15日被松溪县公安局传唤到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范某镜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专家意见和认定意见等书证,现场检查笔录、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抽样单,检验报告,证人范某某、魏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辨认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镜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硫酸铝铵,超标准四倍多,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__
检察员:朱立贵
郑岚清
2019年7月18日
附:
1、被告人范某镜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本案卷宗材料三册,起诉书副本八份,证人名单一份,证据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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