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某1,男,1939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孝良,上海亚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某2,女,1941年7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范某3,男,1943年6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范某4,男,1950年9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范5,女,1952年4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范某6,男,1954年2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范某7,女,1956年7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范某1与被告范某2、范某3、范某4、范5、范某6、范某7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原告范某1于2019年9月10日以需继续收集提供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范某1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范雄凯
书记员:倪慧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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