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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与上海艺影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郭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范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佑程,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上海艺影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执行董事。
  原告范某某与被告郭某、上海艺影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19年11月28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此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处分,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亓继芳

书记员:聂文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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