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佑程,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上海艺影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执行董事。
原告范某某与被告郭某、上海艺影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19年11月28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此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处分,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亓继芳
书记员:聂文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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