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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玉荣与王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范玉荣,女,196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玉洁,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旻,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国庆,男,195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范玉荣诉被告王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玉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车玉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国庆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范玉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5万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多次以看病治疗所需为由向原告借款,并表示其房屋即将拆迁,之后就有能力偿还,故原告两次共借给被告3.5万元。被告于2018年12月15日及2018年12月31日分别出具了借条及欠条,承诺三个月内还清。但被告并未按约归还借款。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王国庆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8年6月原告共取款3.5万元。2018年12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借范玉荣3.5万元,于2019年3月底前一次性归还。2018年12月31日,被告又出具欠条,载明:本人王国庆由于个人情况于2018年7月借范玉荣3.5万元。经双方协商,款项于2019年3月底前一次性归还。双方约定债权人有权追偿此债务。所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或者其他损失由债务人承担。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欠条及原告陈述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有借条、欠条及取款凭证为凭,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现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法可予缺席裁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国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范玉荣35,0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5元(原告范玉荣已预交),由被告王国庆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玉连

书记员:金  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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