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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与姚红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范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惠峰,上海知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红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范某某诉被告姚红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原告范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受理费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建平

书记员:刘琦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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