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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艳芹与周丽秋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范艳芹,女,197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芳,上海市万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丽秋,女,194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皪珺,上海恒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雪华,上海恒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范艳芹诉被告周丽秋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范艳芹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范艳芹现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范艳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范艳芹负担。
  
  

审判员:孙建伟

书记员:王嘉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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