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庆权,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元,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被告:李海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朔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与被告刘某元、李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诉讼费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应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宣志慧
书记员:余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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