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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薛齐与任子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范薛齐,男,197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洪波,上海瑞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子轩,女,198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清平,上海市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世雄,上海市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范薛齐诉被告任子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原告范薛齐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范薛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薛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范薛齐负担。

审判员:杨  斌

书记员:毛志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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