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范某某,男,1959年生,汉族,住井陉县秀林
镇南张村。身份证号xxxx
被执行人梁玉辉,男,1978年生,汉族,住井陉县天长镇陈家村。身份证号xxxx
被执行人吕某某,女,1979年生,汉族,住井陉县苍岩山镇固兰村。身份证号xxxx
范某某申请执行梁玉辉、吕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井民一秀初字第00010号民事判决书,并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梁玉辉、吕某某偿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受理费430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经吕某某同意,将其名下轿车一部抵顶借款50000元,查明,被执行人梁玉辉、吕某某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张建军
书记员: 高五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