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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金荣、赵宝海等与张文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范金荣,女,195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怀来县。
原告:赵宝海,男,1980年3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怀来县。
原告:赵宝媛,男,1990年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怀来县。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孙洪涛,男,河北格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文东,男,198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怀来县。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王黎,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范敬,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闫雪,女,河北文昌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王建军,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张家口市高新区。
委托代理人:张圆圆,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闫雪,女,河北文昌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范金荣、赵宝海、赵宝媛与被告张文东、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葛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孙洪涛、被告张文东、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范敬、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圆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范金荣、赵宝海、赵宝媛诉称,2019年4月14日7时35分许,被告张文东驾驶的冀G×××××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怀来县,超越前方同向赵成柱骑行的电动车过程中,与电动车左侧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赵成柱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怀来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给予处理,作出第13073012019000004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文东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成柱无责任。原告受伤后经北京长庚医院、怀来县医院住院治疗。后死亡。被告张文东所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在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5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为此,诉至怀来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49027.5元。
被告张文东辩称,没有异议。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辩称,事故车辆在我司投有交强险,我司前期已经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原告损失予以赔付完毕,共计120400元,本次我司不在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费不予承担。
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辩称,被告在我司投有商业险50万元并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我司在确认驾驶人员驾驶资格合法有效并没有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在商业险保险限额内对原告合理损失进行赔偿。诉讼费、鉴定费不予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14日7时35分许,被告张文东驾驶的冀G×××××号荣威牌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怀来县,超越前方同向赵成柱骑行的两轮电动车过程中,遇电动车向左转弯,被告张文东驾驶的冀G×××××号轿车右前角,与电动车左侧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赵成柱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怀来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张文东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成柱无责任。赵成柱经怀来县医院、北京清华长庚医院治疗(住院42天),后于2019年7月10日死亡。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49027.5元。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另查明,冀G×××××号荣威牌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50万元并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原告范金荣系死者赵成柱的妻子,原告赵宝海系死者赵成柱的长子,原告赵宝媛系死者赵成柱的长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当事人陈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的驾驶证及行驶证、保险单、住院病历、费用清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鉴定报告、家庭关系证明、户口注销证明、土葬证明。

本院认为,1、本次交通事故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及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证实,本院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予以确认。因此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应根据法律规定,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已赔付120400元,故三原告申请撤销对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不足部分由被告张文东承担赔偿责任,由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中直接支付给原告。原告主张的交通费、救护车施救费,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不够充分,本院酌情支持7000元。原告主张的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未向法庭提供证据,但考虑到已实际发生,本院酌情支持3000元。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现被告张文东还未被追究刑事责任,故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本院酌情支持住院期间的误工费、护理费。2、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结合相关证据并参照《河北省2019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为:⑴医疗费122545元⑵死亡赔偿金224496元(14031元/年×16年)⑶精神抚慰金30000元⑷丧葬费35816.5元(71633元/年×6个月)⑸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3000元(6)交通费7000元⑺住院伙食补助费1260元(30元/天×42天)⑻护理费10440元(120元/天×87天)⑼误工费5592元(23461元/年×87天),以上计440149.5元。3、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已赔偿原告范金荣、赵宝海、赵宝媛120400元(含电动车损失400元)。因此被告张文东赔偿原告范金荣、赵宝海、赵宝媛320149.5元(440149.5元-120000元),由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中直接支付给原告。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文东赔偿原告范金荣、赵宝海、赵宝媛320149.5元,由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向原告范金荣、赵宝海、赵宝媛支付保险赔偿金320149.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范金荣、赵宝海、赵宝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14元,被告张文东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葛华

书记员: 郭祥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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