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锡生,男,1965年9月1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宜兴市,现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京华,上海市天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梅,女,1978年4月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
原告范锡生诉被告廖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廖梅下落不明,无法通过邮寄或直接的送达方式向其送达诉讼材料,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谢 铭
书记员:黄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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