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范风云与白英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范风云
郑林辉
孙绪阳(河北南宫民信法律服务所)
白英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曹玉争

原告范风云。
委托代理人郑林辉。
委托代理人孙绪阳,南宫市民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白英兰。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中华大街16号。
负责人李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玉争,该公司员工。
原告范风云诉被告白英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风云的委托代理人郑林辉、孙绪阳,被告白英兰、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玉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违法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导致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双方当事人对南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南宫市大队公交认字(2015)第5007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应当作为确定原、被告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对于原、被告均无异议的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交通费200元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支付的南宫市人民医院医疗费3813.65元、南宫市人民医院药费1310元、南宫市博康药房购药款477元,共计6086.65元是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失亦予确认。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对南宫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有异议,但未在承诺的期限内提交书面申请书、与其他当事人协商鉴定机构并预交鉴定费用,应视为保险公司已经放弃异议,对南宫司法医学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依法予以确认,根据该鉴定意见书,原告构成九级伤残,护理期、营养期均为60日,原告系城镇居民,事发时已年满65周岁,故残疾赔偿金应按照2016年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26152元计算赔偿15年,原告的护理人安俊娜系从事批发和零售业人员,护理费可参照2015年河北省批发和零售业工资标准每天97.8元计算,营养费标准为每天30元,故原告的残疾赔偿金为78456元,护理费为5868元,营养费为1800元。综合考虑事故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原告的伤残等级等因素,原告请求精神抚慰金10000元依法予以支持。鉴定费1400元由被告白英兰赔偿。被告白英兰已垫付的医疗费3486元,原告应在受偿后予以退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范风云医疗费6086.65元、营养费1800、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残疾赔偿金78456元、护理费5868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200元、共计102860.65元。实际履行方式为赔偿原告范风云99374.65元,支付被告白英兰垫付款3486元。
二、被告白英兰赔偿原告范风云鉴定费1400元整。
三、驳回原告范风云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第一、二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减半收取1200元,由被告白英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违法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导致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双方当事人对南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南宫市大队公交认字(2015)第5007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应当作为确定原、被告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对于原、被告均无异议的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交通费200元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支付的南宫市人民医院医疗费3813.65元、南宫市人民医院药费1310元、南宫市博康药房购药款477元,共计6086.65元是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失亦予确认。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对南宫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有异议,但未在承诺的期限内提交书面申请书、与其他当事人协商鉴定机构并预交鉴定费用,应视为保险公司已经放弃异议,对南宫司法医学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依法予以确认,根据该鉴定意见书,原告构成九级伤残,护理期、营养期均为60日,原告系城镇居民,事发时已年满65周岁,故残疾赔偿金应按照2016年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26152元计算赔偿15年,原告的护理人安俊娜系从事批发和零售业人员,护理费可参照2015年河北省批发和零售业工资标准每天97.8元计算,营养费标准为每天30元,故原告的残疾赔偿金为78456元,护理费为5868元,营养费为1800元。综合考虑事故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原告的伤残等级等因素,原告请求精神抚慰金10000元依法予以支持。鉴定费1400元由被告白英兰赔偿。被告白英兰已垫付的医疗费3486元,原告应在受偿后予以退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范风云医疗费6086.65元、营养费1800、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残疾赔偿金78456元、护理费5868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200元、共计102860.65元。实际履行方式为赔偿原告范风云99374.65元,支付被告白英兰垫付款3486元。
二、被告白英兰赔偿原告范风云鉴定费1400元整。
三、驳回原告范风云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第一、二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减半收取1200元,由被告白英兰负担。

审判长:李康

书记员:孙金亮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