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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香港与王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范香港,男,1987年1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洪波,上海知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瑛,女,1978年01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范香港与被告王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以公告方式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等材料,于2019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香港及其代理人谷洪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瑛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范香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币种下同)16,330元;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以16,33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3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3、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让原告给其包工包料安装空调,原告按其要求安装了13台空调,合计价款16,330元。被告答应2018年7月30日前一次性付款。到期未付,并以生意不好为由一拖再拖。故涉讼。
  被告王瑛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系空调安装人员,2018年5月至6月初按照被告要求安装空调。2018年6月2日双方以签署欠款单方式,确认被告欠原告货款(含安装费)16,330元,被告承诺2018年7月30日之前归还,但被告到期后未支付任何款项。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遂涉讼。
  在庭审中,原告陈述原告在催讨过程中同意被告最晚2018年9月底之前付清。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双方均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义务。鉴于双方签署的欠款单中,明确具体付款期限,又原告在付款到期后又给被告付款宽限期至2018年9月30日,被告应当承担给付双方约定宽限期到期的第二天即2018年10月1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告在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其行为是对原告诉称事实及诉讼请求的答辩权利的放弃。
  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范香港货款16,330元;
  二、被告王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范香港以16,330元为本金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
  三、驳回原告范香港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8元,由被告王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管玉洁

书记员:徐国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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