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骏,男,1972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峰,上海汇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俐利,女,1990年3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周弋围,男,1990年2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陆勤林,男,1967年6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范骏诉被告陆俐利、被告周弋围、被告陆勤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范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范骏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高金登
书记员:陆澄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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