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伟康,上海市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琼,上海市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陆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周弋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范某诉被告陆某某、陆某某、周弋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原告范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范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 玮
书记员:王琼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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