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茅士芳,女,195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杰(系原告儿子),198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青云,上海永松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费锡祥,男,193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龚学兵,男,197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龚玉萍,女,196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龚玉珍,女,196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以上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雷,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人民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李政,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凯峰。
第三人: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开河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施君,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汉荣,上海聚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永丰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永民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陈香,主任。
原告茅士芳与被告费锡祥、龚学兵、龚玉萍、龚玉珍,第三人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人民政府、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永丰村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原告茅士芳于2019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茅士芳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茅士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茅士芳负担。
审判员:朱 萍
书记员:蔡忠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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