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茅奕,男,198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伟雄,江苏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雅婷,江苏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天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戚国明,执行董事。
被告:戚国明,男,198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原告茅奕与被告上海天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至裁定主文前简称天戚公司)、戚国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
原告茅奕诉称,原告与被告天戚公司签订《投资合同》,约定双方合作进行HDPE塑料的国内贸易,原告出资200万元作为本金,被告戚国明作为具体实施方,并约定天戚公司同意原告在任何时间和情况下单方面提出终止双方的贸易合作并且由天戚公司全额向原告返还已支付的本金200万元,戚国明承担个人无条件连带保证责任。原告已按约将200万元分批转账支付给天戚公司。后原告于2018年12月6日向被告提出终止合同,返还本金,但两被告未履行返还义务,故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上海天戚贸易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实际在浙江省慈溪市经营,故请求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系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而被告登记的住所在本院辖区内,该登记具有公示的效力,故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天戚贸易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上海天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 睿
书记员:沈怡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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