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茅某某,女,1969年4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嬛菁,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1964年3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茅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原告茅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茅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杨爱萍
书记员:刘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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