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茅某某,女,198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渊,上海市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昊,上海市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男,198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群,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某某,女,196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戚某某,女,198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茅某某与被告朱某、庄某某、戚某某所有权纠纷一案,原告茅某某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庄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5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茅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庄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5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董迪思
书记员:杨东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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