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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某某与朱某其他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茅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渊,上海市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昊,上海市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受理原告茅某某与被告朱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后,被告朱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被告朱某的经常居住地为上海市松江区三新北路XXX弄XXX号,故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要求将案件移送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朱某的经常居住地为上海市松江区三新北路XXX弄XXX号,故本院依法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朱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朱某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  敏

书记员:张晓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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