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茆某1,男,195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茆根兰(系原告之妹),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陈某,男,199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暨被告茆某2之法定代理人):沈某,女,196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茆某2,男,200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述两名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佩芳,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茆某1与被告陈某、沈某、茆某2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茆某1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茆某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之处分,且该处分并无不当,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茆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茆某1负担。
审判员:金国良
书记员:沈敏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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