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茆苗芳、茆丽霞等与茆银芳、茆春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茆苗芳,女,194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
  申请人:茆丽霞,女,197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申请人:颜林珍,女,195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申请人:茆兰芳,女,195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祁长宇,上海祁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茆银芳,男,195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申请人:茆春芳,男,195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申请人茆苗芳、茆丽霞、颜林珍、茆兰芳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茆银芳、茆春芳名下的银行存款5,5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并提供了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自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茆银芳、茆春芳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茆苗芳、茆丽霞、颜林珍、茆兰芳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周  萍

书记员:单  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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