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茹福贵、郑雪琴等与上海置颖实业有限公司、华侨城(上海)置地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茹福贵,男,196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台州市,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郑雪琴,女,1967年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茹超,男,199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亮波,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珏,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置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闵爱芳。
  被告:华侨城(上海)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张立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文强,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茹福贵、郑雪琴、茹超与被告上海置颖实业有限公司、华侨城(上海)置地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
  原告诉称,原告至被告华侨城(上海)置地有限公司处购买了上海市静安区曲阜路45、47号1层店铺,并于2015年11月11日就曲阜路45、47号1层店铺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2015年11月11日,被告华侨城(上海)置地有限公司收取了原告支付的合同价款,另指示被告上海置颖实业有限公司以运营服务费的名义向原告收取3,676,933元。但两被告既未说明该运营服务费的收款依据,也没有说明运营服务的具体内容,事实上两被告也从未提供过任何服务,故原告起诉要求两被告返还3,676,933元。
  被告上海置颖实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请求返还的款项系由被告上海置颖实业有限公司收取,与华侨城(上海)置地有限公司无涉。原告称收取的系争款项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该争议是不当得利返还之诉,应由上海置颖实业有限公司的注册地或实际经营地所在法院管辖,而被告注册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泥城路XXX号XXX室,实际办公地址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学林路XXX弄XXX号楼,故本案应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华侨城(上海)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上海市静安区光复路XXX号XXX-XXX室,系我院辖区,本院依法取得本案的管辖权,故被告就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置颖实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上海置颖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罗海鸣

书记员:乔续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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