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荀会保,男,1962年1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秀萍,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包素玲,女,1971年8月1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
被告:陈道纯,男,1970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
被告陈道纯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徐高,上海市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荀会保与被告陈道纯、包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荀会保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秀萍,被告陈道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徐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包素玲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荀会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人民币(以下币种同)873,333元。事实和理由:两被告是夫妻关系,两被告因生意周转向原告借款550万元,原告于2014年2月26日向被告包素玲转账200万元,2014年3月11日向被告包素玲转账250万元,2014年6月4日向被告包素玲转账100万元。2016年1月被告还款550万元本金,因借钱时双方约定利息为月息3分,2016年9月21日,两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协议书,确定欠原告利息1,385,000(按照月息三分计算),分三年还清。现原告将利息调整为按照年利率24%计算,要求被告支付利息923,333元,后来被告还款5万元,余款未还,故原告诉讼来院。
被告包素玲未做答辩。
被告陈道纯辩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450万元借款被告确认属实。100万元待庭后确认。双方借款时约定利息为月息3分,被告付了221万元左右利息。如果100万元转账确认属实,到2016年9月21日,按照月息三分计算,两被告确实欠原告利息138万。另有一笔50万利息是否还过在庭后一周内向法庭提交。现原告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被告无异议,被告确实还过5万元。如果100万元转账确认属实,认可利息873,333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包括还款协议书及银行转帐明细等,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2014年2月26日,原告通过民生银行向被告包素玲转账200万元,2014年3月11日,原告通过民生银行向被告包素玲转账250万元,2014年6月4日,原告通过民生银行向被告包素玲转账100万元。
二、2016年9月21日,被告陈道纯、包素玲向原告出具还款协议,主要内容:今欠荀会保利息款壹佰叁拾捌万伍仟元整,经协商分三年内还清。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双方的意见,可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现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利息873,333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道纯、包素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荀会保利息873,33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266元,由被告陈道纯、包素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宋 佩
书记员:李鹏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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