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汾检公诉刑不诉〔2017〕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034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汾西县,住**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汾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15年2月2日被汾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汾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11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0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12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山西省汾西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6月11日,在汾西县佃坪乡贾庄村地名为羊母洼的山上,某某某、周某某二人在放牛当中因口角发生打架,当中某某某使用赶牛的鞭子木棍将周某某背部打伤,随后双方相互拉扯,致使周某某倒在地上,经汾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右手腕尺骨茎突裂骨折,鉴定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西省汾西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 汾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7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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