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荆州四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
法定代表人艾兴爽。
委托代理人何妍妍,上海市民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江腾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松滋市。
法定代表人向莉。
被申请人:江大井,男,1974年2月22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松滋市。
被申请人:向莉,女,1979年10月4日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松滋市。
被申请人:湖北山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松滋市。
法定代表人刘艾河。
被申请人:刘艾河,男,1963年1月1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松滋市。
申请人荆州四木机械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湖北江腾包装有限公司、江大井、向莉、湖北山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艾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荆州四木机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江腾包装有限公司、江大井、向莉、湖北山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艾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8.5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荆州四木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江腾包装有限公司、江大井、向莉、湖北山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艾河的银行存款108.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黄梦云
书记员:宗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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