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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富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姚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荆州富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区川店镇太阳村。
法定代表人:张元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毅,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小庆,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系荆州富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荆州富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区川店镇太阳村。
法定代表人:张小庆,总经理。

上诉人荆州富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富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姚某某、原审被告张小庆、原审被告荆州富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富泰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2018鄂1003民初6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富阳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被上诉人姚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毅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张小庆、原审被告富泰公司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除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外,另查明:原审被告张小庆于2015年2月6日、2月16日与被上诉人姚某某签订了2份借款合同,并在签订合同的同时向被上诉人姚某某出具2张100万元欠条。2015年2月6日,张小庆从其银行账户转款姚某某96万元。2015年2月16日、17日、3月22日,张小庆从其银行账户转款姚某某65万元、10万元、24万元。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张小庆与案外人黄祥全订立借款合同后,张小庆委托黄祥全将借款200万元汇入被上诉人姚某某账户,上诉人富阳公司、原审被告富泰公司在张小庆出具借条的“连带保证人”处分别加盖了公司印章。此后,黄祥全与姚某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其享有的债权转让姚某某并通知了张小庆,因此,该转让对张小庆依法发生效力。富阳公司、富泰公司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姚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富阳公司上诉主张截止2017年8月,已偿还姚某某借款本息1555804元。经查,富阳公司在一审提交的还款明细(表)的还款时间发生在本案债权转让前,而姚某某已举证证明张小庆在涉案借款前与其之间有其他借款,该借款本金已超出还款明细(表)的金额,故富阳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郭元亮
审判员 陶齐学
审判员 李静

书记员: 邱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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