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荆州市巨某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
法定代表人:肖北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海军,湖北思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芦明,男。
被告:上海捷如重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盛春磊。
原告荆州市巨某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捷如重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7月12日以被告申请破产已立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州市巨某传动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尚未缴纳,免予收取。
审判员:顾凌之
书记员:顾凯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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