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漯源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荆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021967********,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漯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漯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漯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1月3日漯河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交办至本院审查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2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荆某某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行驶至本市区**路与**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荆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2.4mg/100ml,达到了国家规定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本院认为,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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