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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某、邯郸市复兴区帆海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荆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强,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廷,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市复兴区帆海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百花大街180号。
法定代表人:李涛,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

上诉人荆某因与被上诉人邯郸市复兴区帆海快递服务有限公司、高鹏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6)冀0404民初13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荆某上诉请求:一、请求依法撤销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6)冀0404民初1363号民事判决,发还重审或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第一被上诉人单方出具电子邮件调低了上诉人快递业务的派件费用是第一被上诉人违约在先。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错误基础上,以上诉人实际经营时间判令被上诉人返还加盟费和风险抵押金是错误的。关于2万元是押金还是物料钱说法不一应属被上诉人举证不能。关于上诉人的利润损失和租金损失应予以支持。现付面单、电子面单、系统余额损失一审法院不支持上诉人错误。第二被上诉人应返还上诉人7万元转让费。
邯郸市复兴区帆海快递服务有限公司答辩称,荆某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高鹏答辩称,荆某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荆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帆海公司返还荆某加盟费3万元,风险抵押金5万元;二、帆海公司赔偿荆某利润损失99576元(12447元/月x8月)、租金损失17600元、现付面单损失9000元、电子面单损失2696.58元、系统佘额损失2000元,共计130872.58元;三、高鹏返还荆某转让费7万元;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帆海公司返还荆某加盟费3万元,押金7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4月20日,荆某(顶让方、乙方)与高鹏(转出方、甲方)签订《天天快递复兴一部转让协议》一份,约定:2015年4月20日乙方交于甲方3万元,作为押金,如更名前因乙方原因导致无法转让,甲方有权不退还押金。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无法转让,甲方需将押金全额退还乙方;4月25日交2万元,用于转让前的学习与实践操作;4月30日前完成与天天总部的更名,乙方交于甲方5万元,若2015年4月30日之前无法完成与总部之间的更名,甲方应于2015年5月1曰,将店铺所有收益交于乙方,乙方将在完成更名后,将5万元交于甲方。协议签订后,荆某支付高鹏3万元押金、7万元转让费,即以天天快递的名义从事快递业务。2015年9月7日,李涛(发包人、甲方)与荆某(承包人、乙方)签订《包仓政策管理办法》一份,对包仓费用、仓位费用及考核的具体事项进行了约定。2〇15年11月3曰,帆海公司(发包人、甲方)与荆某(承包人、乙方)签订《特许经营(加盟)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将复兴区经营权承包给乙方,由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行承担经营过程中的风险;乙方认同甲方的管理理念,愿意完全接受甲方的经营指导,愿意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乙方作为甲方在该区域内唯一的承包经营单位,以天天快递的名义在承包区域内独立从事快递服务;本合同所约定的承包期限为一年,自2015年11月3曰至2016年11月3日止;风险抵押金人民币5万元,在合同结束且双方债权债务结算后,给予退回。加盟费3万元不予退还;乙方应独立承担承包区域内的经营风险并履行政府部门、司法部门、仲裁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判决书、裁决书等(经上述部门)确定应由乙方承担的法律义务。因乙方未履行前述义务,导致甲方遭受的损失及发生的费用,乙方应当全额赔偿。甲方有权就遭受的损失及发生的费用从乙方支付的风险抵押金中直接扣除,扣除后风险抵押金的数额不足约定的数额,乙方应当在接到甲方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补足;乙方因自身问题导致经营无法正常开展等原因向甲方提出退出申请的,应提前六十天向甲方提交书面退出申请,交甲方审核。在审核期间乙方应保证在该区域内快件派送时效并对快件安全负有保管义务,甲方审核同意并在天天网络公告后,乙方正式退出,并与甲方终止承包关系,如乙方在审核期间擅自终止承包关系,乙方的风险抵押金甲方不予退还;乙方因自身问题向甲方提出退出申请后接受审核期间内,如有以下行为的,甲方除不退还乙方的风险抵押金外,还有权要求乙方支付不少于拾万元的违约金:(1)扣件、不取派件;(2)延迟派件的;(3)对快件安全疏于保管,造成快件损失、破损。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实际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签订合同的同时,荆某又给付帆海公司2万元,荆某称此2万元系押金,帆海公司称该2万元系荆某购买帆海公司的物品的费用。在荆某经营的过程中,2016年3月5日,帆海公司按照天天快递总公司下发的电子文件,调整了费用。2016年3月12曰,包括荆某在内的部分加盟商共同签订了《协商条约》,要求帆海公司恢复原政策,帆海公司未同意加盟商的要求,后停止了荆某的经营资格。2016年3月18曰,荆某与帆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涛通话录音显示:“荆某:然后第二天(2016年3月13日),这不是等于是第二天了么,第二天我给您打电话就是想说,嗯,我们还是想跟着您这干想积极来拉货。然后您一直说等我通知吧,我没时间,之后我不是就是来,每天都来吗,然后您还是一直说我忙;李涛:这个事情从头到尾都是你起的头。”荆某向帆海公司、高鹏主张未果。一审法院认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本案中,荆某与帆海公司签订的《特许经营(加盟)合同》约定,帆海公司将复兴区的快递经营业务的经营权承包给荆某,荆某作为帆海公司在复兴区唯一的承包经营单位,以天天快递的名义在承包区域内独立从事快递服务,荆某认同帆海公司的管理理念,愿意完全接受帆海公司的经营指导,愿意遵守帆海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该合同具备特许经营的基本特征,荆某与帆海公司之间属特许经营性质的合同。该特许经营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为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关于原告主张的帆海公司退还加盟费3万元的问题。商业特许经营中的加盟费是被特许人进入特许人的特许经营体系的门槛费,即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人授予的特许经营权而向特许人支付的一次性费用,是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人授予的特许经营权资格的对价。本案中,涉案合同虽有加盟费不予退还的规定,但该条款应理解为如果双方正常履行合同,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帆海公司无需返还加盟费。鉴于涉案合同的有效期为一年,实际仅履行四个月,故依照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公平、等价有偿的基本原则,帆海公司应退还部分加盟费2万元(3万元+12个月x8个月)。关于荆某主张的帆海公司退还风险抵押金7万元的问题。帆海公司称,因荆某在没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下突然停止取件派件,造成公司进港快件大量积压,荆某的行为属于终止承包关系的严重违约,该风险抵押金不应退还原告。本院认为,虽然合同约定,荆某扣件和不取派件、延迟派件的,除不退还风险抵押金外,还有权要求荆某支付不少于10万元的违约金,但荆某随后即告知帆海公司我想“积极来拉货”,表明荆某对其违约行为的积极挽救,帆海公司未予准许,故该5万元风险抵押金应酌情退还荆某4万元。另外荆某交付帆海公司的2万元,荆某称为押金,帆海公司称为购买相关物品的款项,帆海公司未向荆某出具“风险抵押金”的收据,故2万元为押金本院难以认定,荆某主张返还该押金2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帆海公司赔偿原告利润损失99576元、租金损失17600元、现付面单损失9000元、电子面单损失2696.58元、系统佘额损失200O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高鹏退还转让费7万元的问题,因高鹏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转让前的学习与实践操作”及“天天总部更名”义务,荆某向高鹏主张返还该转让费7万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判决:一、被告邯郸市复兴帆海快递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荆某加盟费2万元;二、被告邯郸市复兴帆海快递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荆某风险抵押金4万元;三、驳回原告荆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了剩余面单,用以证明被上诉人邯郸市复兴区帆海快递服务有限公司违约给上诉人造成的损失约8000元。被上诉人邯郸市复兴区帆海快递服务有限公司质证意见是面单无法证明是其造成的损失,上诉人未举证证明这些面单是从我处购买。经本院调解,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邯郸市复兴区帆海快递服务有限公司达成一致意见,由被上诉人邯郸市复兴区帆海快递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给上诉人6000元后将剩余面单及抢收回。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荆某与帆海公司签订的《特许经营(加盟)合同》约定,帆海公司将复兴区的快递经营业务的经营权承包给荆某,荆某作为帆海公司在复兴区唯一的承包经营单位,以天天快递的名义在承包区域内独立从事快递服务,荆某认同帆海公司的管理理念,愿意完全接受帆海公司的经营指导,愿意遵守帆海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帆海公司称,因荆某在没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下突然停止取件派件,造成公司进港快件大量积压,荆某的行为属于终止承包关系的严重违约,该风险抵押金不应退还原告。本院认为,虽然合同约定,荆某扣件和不取派件、延迟派件的,除不退还风险抵押金外,还有权要求荆某支付违约金,但荆某随后积极挽救,帆海公司未予准许。故一审法院酌情判决退还加盟费和风险抵押金并无不妥。关于上诉人称利润和租金损失,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以支持。关于现付面单损失,由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关于上诉人主张的高鹏退还转让费7万元的问题,因高鹏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上诉人荆某向高鹏主张返还该转让费7万元,于法无据,
综上所述,荆某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如下:

一、维持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6)冀0404民初136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即:被上诉人邯郸市复兴帆海快递服务有限公司返还上诉人荆某加盟费2万元;被上诉人邯郸市复兴帆海快递服务有限公司返还上诉人荆某风险抵押金4万元;驳回上诉人荆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被上诉人邯郸市复兴区帆海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上诉人现付面单及抢费600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4165元,由上诉人荆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聂洪文 审判员  潘新丽 审判员  张 颖

书记员:贾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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