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荏原食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关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腾,上海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友丽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陈志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军,男,197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荏原食品(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友丽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
原告荏原食品(上海)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订有书面买卖合同,原告按约定提供了产品并出具发票,但被告未能按时付清货款,故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所欠货款人民币106500元。
被告上海友丽餐饮有限公司未提出管辖权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于2018年1月2日签订销售协议,原告为甲方、被告为乙方,该协议约定:因本合同之事涉讼时,双方同意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因原告(甲方)住所地在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新庙三路XXX号,本案不属本院管辖,应移送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崔迈科
书记员:曾海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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