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荔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5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住正宁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正宁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5月28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正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5月2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6月4日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0时30分,正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在正宁县城商业街执行巡查任务时,对一辆号牌为甘M8****号小型轿车进行拦截检查,经检查发现该甘M8****号小型轿车驾驶人荔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200.8mg/100ml。
2020年4月19日,经甘肃中诚司法鉴定所鉴定,荔某某血液中乙醇平均含量为166.7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户籍证明、查获经过;
2刘某的证言;
3犯罪嫌疑人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荔某某不起诉。建议公安机关对其行政处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正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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