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荣守好,男,1974年2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现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金辉,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良,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毛加勇,男,1964年6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
原告荣守好与被告毛加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立案。
原告荣守好诉称,2018年4月5日,原、被告签订《协议合同》一份,协议约定被告雇佣原告敲蒸汽隔墙砖及水泥构造柱,施工地点位于上海市青浦区华隆路XXX号圆通速递16层A栋二楼,费用为每平方米74元,付款方式为按总金额百分之七十在四月三十日付清,余款在五月三十日付清。协议签订后,原告雇佣几名工人进行施工,施工完后经结算,共发生劳务费708,550元,被告已支付61万元,余款98,550元被告一直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毛加勇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述称本案劳务合同的实际履行地在上海市青浦区华隆路XXX号圆通速递16层A栋二楼,该地址属上海市青浦区人民院管辖范围,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属于本院辖区。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黄 卉
书记员:徐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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