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界检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荣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91978********,汉族,初中文化,公司负责人,安徽省***市人,住***市***办事处****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荣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粤******黑色雅阁牌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大桥****路时,被执勤民警拦查。8月12日,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荣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9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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