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荥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31996********,四川省荥经县人,汉族,初中肄业,农民,现住四川省荥经县**镇**村**组**号。2017年2月8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20年8月31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荥经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6日本院决定对石某某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荥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中午,被不起诉石某某在荥经县新添镇(原天凤乡)石泉村泉水湾(小地名)处,非法安插捕鸟网后拟猎捕野鸡,被巡查的民警当场查获,石某某立即撤除猎捕网,未猎获野生动物。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规定2020年1月15日起至新冠疫情解除期间属禁猎期,经荥经县林业局认定石某某使用的捕鸟网属禁用工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石某某在禁猎期间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猎捕野生动物,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的非法狩猎罪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荥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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