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莒南县宇瑞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曹际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红光,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崇辰,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桦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林健。
原告莒南县宇瑞磨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桦厦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时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陆叶青
书记员:计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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