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莘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莘县政府街013号。
法定代表人徐启水,局长。
委托代理人苏红军,男,莘县国土资源局干部。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
申请执行人莘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莘县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王某某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6)莘国土资罚字236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于2017年8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莘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2016)莘国土资罚字236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某擅自占用莘县燕塔街道办事处王化村集体土地348.2平方米,建设钢构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莘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依法对王某某处以每平方米30元罚款,共计10446元。
申请执行人莘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莘国土资罚字(2016)2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16年12月21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提起行政复议亦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莘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2016)莘国土资罚字236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莘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莘国土资罚字(2016)236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交由燕塔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沈传义 审判员 李子方 审判员 米增祥
书记员:陈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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