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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宗清与莫成强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莫宗清,男,1941年4月11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林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秀东,黑龙江国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莫成强(曾用名:莫成亮),男,198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口县。

原告莫宗清与被告莫成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莫宗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秀东,被告莫成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莫宗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675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16日,被告因购买车辆需要向原告借款27500元。2017年2月10日,被告因结婚需要向原告借款40000元。现原告急需用钱,找到被告要求还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还款。被告向原告借款,双方之间形成借贷的法律关系,被告应当依法偿还借款。原告特此向法院起诉,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莫成强辩称:借款数额对,但钱是我父亲莫宗富借的,他借完后让我去打的条,这钱应由我父亲偿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16日,被告要买车,向原告提出借款27500元,原告将钱借给被告,被告出具了欠条一份。该借款事实被告予以认可。2017年2月10日,因被告结婚需要,被告的父亲便向原告提出借款4万元钱,原告在银行取出40000元,被告的哥哥嫂子跟原告一起到银行去取的,原告在银行把钱取出来交给被告的家人。事后,被告的父亲让被告去给原告出具一份欠据,被告同意,找到原告出具了欠据一份。另查明,被告莫成强在其村里以及家人中,一直使用的名字为莫成亮。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拖欠其借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并提供了被告出具的借条两份予以证实,被告对此借条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双方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67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辩称其结婚所借的40000元钱系其父亲莫宗富所借,应由其父亲进行偿还的辩解,因在其父亲借款后,要求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据,被告同意并出具,其行为表示其自愿对该笔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因此,对该辩解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莫成强偿还原告莫宗清借款675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8元,减半收取744元,由被告莫成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磊

书记员: 吴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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