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莫家恩,男,1972年1月2日出生,住香港特别行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胜浩,上海诚达永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九恒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江黎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林胜,上海宝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莫家恩与被告上海九恒广告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一度下落不明,本院向其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胜浩、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林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导演费30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3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3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聘请原告作为“广本锋范”商业视频广告的导演,应支付原告导演费16万元。2016年1月至4月期间,被告聘请原告为“贵人鸟”商业视频广告的导演,应支付原告导演费20万元。原告已完成前述商业视频广告的导演工作,并且已顺利交片。但是,被告仅支付了“广本锋范”商业视频广告的导演费6万元。2016年12月30日,被告书面承诺于2017年2月28日前支付剩余导演费30万元,但至今未履行。
被告辩称,同意支付原告导演费30万元,但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双方签订的欠款确认书作为证据,被告未提交证据。被告对原告的证据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双方的陈述确认以下事实:2015年,被告聘请原告拍摄制作“广本锋范”商业视频广告,导演费为16万元。2016年,被告聘请原告拍摄制作“贵人鸟”商业视频广告,导演费为20万元。原告已完成前述商业视频广告的制作,并且顺利交片。被告向原告支付了6万元的导演费。2016年12月30日,双方签订书面协议,被告确认欠付原告导演费30万元,承诺于2017年2月28日前支付。
本院认为,原告为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被告为内地企业,双方均同意适用内地法律,本案的处理适用内地法律。
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双方均应恪守。现原告已按约履行义务,被告在确认欠付原告导演费30万元并承诺还款期限后,未及时履行支付义务,有违诚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为维护社会正常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九恒广告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莫家恩导演费30万元;
二、被告上海九恒广告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莫家恩利息(从2017年3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以3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保全费2,020元,由被告上海九恒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莫家恩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上海九恒广告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姚 蓉
书记员:吴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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