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莫巧林,女,195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徐光伟,男,198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
原告莫巧林诉被告徐光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7月9日立案。
原告莫巧林诉称,2016年被告因个人经济困难到原告处借款计25万元整,后经原告催要陆续还款14万元,截止2019年1月28日被告还原告11万元,并出具分期还款协议一份,协议载明在2019年5月底还款5万元,2019年8月底前还款6万元。但被告未按约还款。
被告徐光伟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称被告住所地在常熟,应该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请求移送至常熟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住所地法院具有管辖权。现原告户籍地和居住地均在杨浦区,故本院有管辖权,应当驳回被告的管辖权异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徐光伟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徐光伟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钱 娟
书记员:孙婵琦,施韫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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